本署即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受理107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執行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請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依規定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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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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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odt7 KB 108-01-07 下載次數: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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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計畫一覽表105.8.1修正10 KB 108-01-07 下載次數:239
- 行政院/司法院令:訂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pdf117 KB 108-01-07 下載次數: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