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本署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受理114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48

本署即日起至113531日止,受理114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執行期間自11411日至1141130日止),請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補助對象或投標廠商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事前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遞交本署;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