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受理114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273
本署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受理114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執行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請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補助對象或投標廠商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事前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遞交本署;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下載
- 1行政院-司法院令-訂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pdf117 KB 113-03-29 下載次數:62
- 2法務部訂定-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作業要點.pdf376 KB 113-03-29 下載次數:58
- 3補助款申請書-1.odt9 KB 113-03-29 下載次數:56
- 4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odt7 KB 113-03-29 下載次數:51
- 5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單位組織概況表100620修正.odt13 KB 113-03-29 下載次數:57
- 600年度0000計劃方案-待輔導學生資料-1.odt9 KB 113-03-29 下載次數:50
- 7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執行計畫一覽表107410修正.odt9 KB 113-03-29 下載次數:59
- a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doc41 KB 113-03-29 下載次數:44
- a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pdf109 KB 113-03-29 下載次數: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