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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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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辦理104年志願服務獎勵乙案,請符合獎勵資格之榮譽觀護人,於104年6月30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5
  • 資料點閱次數:2243

 

說明:

  1. 依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18日衛部救字第1041361279號函辦理。
  2. 各機關志工服務時數累計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本項獎勵,凡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4)年6月30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審查後報請上級機關層轉法務部彙辦。
  3. 「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務必填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係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止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時數起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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