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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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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時數如何計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5
  • 資料點閱次數:3126

答:執行機關( 構)應覆實認證社會勞動人易服社會勞動之完成時數。
原則上時數的認證是依據實際工時。假設勞動人早上9點到場,持續到下午5點離開(含午餐1小時),應該就是7小時。
若有特殊情況,執行機關(構)承辦人可覆實認定個案履行時數,建議認定履行時數時並描述實際情況,以為後續時數核定之參考,並通知地檢署。
所謂的[特殊情況],具體上例如:工作進度明顯落後他人等怠工情形、不服指揮監督、擅自離開現場、勞動時嚼檳榔或抽煙、帶著酒味到場或在場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在場嬉鬧、叫囂、爭鬥或有危害自己或他人之言行、騷擾他人等脫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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