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即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受理113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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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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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即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受理113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執行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止),請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補助對象或投標廠商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事前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遞交本署;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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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司法院令-訂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pdf117 KB 112-04-18 下載次數:60
- 2法務部訂定-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作業要點.pdf376 KB 112-04-18 下載次數: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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