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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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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以手機、相機、錄影機拍攝賄選事證,構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882

 

A:

  1. 拍攝自己與他人談話的聲音、影像,不構成。
  2. 在公開場所,拍攝他人之間談話的聲音、影像,不構成。
  3. 在非公開場所,拍攝他人之間談話的聲音、影像,可能會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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