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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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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是對團體機構行賄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806

 

A: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 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或不投票),其行為方式與選民買票罪相同,不過買票的對象是機構團體。


實例:
候選人以捐助香油錢為名,於選前以新台幣各十五萬元分別「寄付」於選區內五家廟宇,請這五家廟宇的管理委員會發動信徒支持他競選,投他一票。候選人雖然以香油錢名義捐款給廟宇,但真正的目的是要廟宇發動信徒投票給他,因此犯了「對團體機構的買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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