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110年度執沒字第392、91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請各權利人得於裁判確定一年內(111年7月7日前),向本署檢察官聲請發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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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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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屏檢介康字第 02640 號
附件:無
主 旨:公告被告吳連強、陳金彤、謝佳芳、紀乃瑜違反銀行法等案已沒收及追徵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得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依 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案號:本署110年度執沒字第392、912號(康股)。
二、 被告姓名:吳連強、陳金彤、謝佳芳、紀乃瑜。
三、 沒收物及追徵財產內容:以實際執行沒收或追徵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發還或給付。
四、 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0年1月21日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判決,被告紀乃瑜未上訴,於110年2月18日判決確
定;被告吳連強、陳金彤、謝佳芳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0年7月8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9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主文節本內容:
吳連強、陳金彤、謝佳芳、紀乃瑜之沒收及其他沒收如附表一所示:
附表一:沒收部分主文
編號 |
被告或財產所有人 |
沒收主文 |
1 |
吳連強 |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至3所示帳戶內款項(含孳息)、附表八編號2所示土地拍賣所餘款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9,476,986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 |
陳金彤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9,476,986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 |
謝佳芳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0,20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 |
紀乃瑜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2,10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5 |
勝育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不動產及其孳息,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
6 |
羅定遠 |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土地拍賣所餘款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
五、 聲請截止日期:111年7月7日(裁判確定屆滿一年內)。
六、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人、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受損害之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之被害人),得於聲請截
止日期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提出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七、 聲請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
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權人依第六項何款為請求之意旨。
(五)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八、 所為之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或未於檢察官所命之期間補正且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檢察官應予駁回。
九、 聲請人有數人且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檢察官得命其另以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確認之。
十、 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十一、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電話:(08)7535211轉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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