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室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臨時人員(採尿員)甄選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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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臨時人員(採尿員)甄選公告
一、職稱及名額:男性採尿員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二、公告期間:自即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止。
三、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
(二)依公立醫療院所之體格檢查,經審核其身心及體能狀態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三)品行端正、熱忱務實、態度積極、配合度高、擅溝通協調及抗壓性高。
(四)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消極條件者,不得報名。
四、工作內容:
(一)採尿業務:於檢察官、觀護人室督導下,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受理並引導受採尿者進行尿液採集作業。
2.填寫尿液採集作業相關表格及電腦資料登錄。
3.全程監看受採尿過程,確保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情事。
4.檢測及記錄尿液檢體溫度。
5.負責尿液檢體之封緘及標籤。
6.負責尿液檢體之冷藏、監管、回收及登錄。
7.尿液檢體送驗業務(含聯繫檢驗機構及盲績效相關事宜)。
8.採尿業務相關報表及數據統計作業。
9.其他採尿程序相關指派事務
(二)遵守公文機密維護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三)處理採尿相關文書作業、採尿處所環境清潔及安全維護。
(四)其他交辦之觀護、司法保護行政業務。
五、服務地點:本署(屏東市棒球路11號)及第二辦公室(屏東市棒球路10號)。
六、工作待遇:每月薪資依民國111年基本工資新臺幣25250元計薪。
七、僱用期間:自報到當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無採尿經驗者,須於前一週進行職前教育訓練。)
八、報名方式及相關事項:
(一)即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星期五)前通訊報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於完成寄送後,來電告知承辦人「報考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以利掌握報考人數。
(二)報名方式:以掛號郵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簡文發觀護人收」(地址:900屏東市棒球路11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臨時人員(採尿員)」字樣,恕不接受親自報名。
(三)報名所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報名人私章,並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俾利審查。
(四)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取消甄選資格。又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聯絡電話:08-7535255轉3509簡文發觀護人。
九、甄選方式:分兩階段甄選。
(一)第一階段:本署就相關資料書面審查,初審符合資格者擇優參加面試,請自行上網查閱,本署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
(二)第二階段:請於面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以供查驗。面試就應試人之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專業知能與實務經驗等綜合評分。
十、甄選結果公告:
(一)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6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甄選錄取資格。
(二)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以棄權論。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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