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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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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室公告】111年度臨時人員(觀護心理處遇師)第三次甄選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17
  • 資料點閱次數:945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臨時人員(觀護心理處遇師)第三次甄選公告

一、職稱及名額:觀護心理處遇師1名,備取若干名。

二、薪資:依「110年12月2日法保決字第11005514720號—自僱臨時人員人力費」支給,每月薪資47,840(內含勞工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三、資格條件:

(一)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諳電腦操作、具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三)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品行端正、熱忱務實、態度積極、配合度高且擅溝通協調及抗壓性高。

(五)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六)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消極條件者,不得報名。

(七)經甄選合格進用者,不得於上班期間在外兼職,如經機關核可不在此限。

四、工作內容:

(一)擔任心理師之角色:個別晤談、團體心理治療/諮商。

(二)辦理本署心理社工相關行政業務:

1.盤點本署現有年度心理社工相關業務。

2.規劃年度心理處遇師與追蹤輔導員相關業務。

3.協助心理師相關業務之行政事務。

4.出席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與相關跨專業會議。

(三)其他交辦之觀護、司法保護行政業務。

五、工作地點:本署(屏東市棒球路11號)、第二辦公室(屏東市棒球路10號)及配合辦理觀護、司法保護業務等地點。

六、僱用期間:自報到當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1111024日起至114日前通訊報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於完成寄送後,來電告知承辦人「報考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以利掌握報考人數。

(二)收件地址:900屏東市棒球路1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 乙股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臨時人員(觀護心理處遇師)」,恕不接受親自報名。

(三)報名所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報名人私章,並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俾利審查。

(四)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取消甄選資格。又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聯絡電話:08-75352553508鄭博介觀護人。

八、甄選方式:分兩階段甄選。

(一)第一階段:本署就相關資料書面審查,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由本署電話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

(二)第二階段:請於面試當日攜帶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心理師證書以供查驗。面試就應試人之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專業知能與實務經驗等綜合評分。

九、甄選結果公告:

(一)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4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甄選錄取資格。

(二)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以棄權論。

十、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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