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由檢察官指定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期間與實施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