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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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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在什麼情形下,會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14
  • 資料點閱次數:1956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有下列情形時,可以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一、 有夜間犯罪習性或有反覆實施犯罪之可能,經檢察官命令實施宵禁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
二、 無一定住居所或居住處所不利保謢管束之執行,經檢察官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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