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的規定,下類型的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可以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一、 犯性侵害犯罪,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二、 犯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且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