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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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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執行傳票命令後,可否聲請延緩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14
  • 資料點閱次數:6162

 

  接獲執行傳票命令後,如有(1)心神喪失者;(2)懷胎5月以上者;(3)生產未滿2月者;(4)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得聲請延緩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其他原因於法無據,無法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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