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
聲請非常上訴,無停止執行刑罰之效力(司法院24年2月19日院解字第1221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