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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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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可否停止執行刑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14
  • 資料點閱次數:3441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


  聲請非常上訴,無停止執行刑罰之效力(司法院24年2月19日院解字第12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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