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公庫繳納罰金(包括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協商認罪判決金、附條件緩刑判決金及專科罰金、併科罰金或准予易科罰金)?是否可將現金交付執行書記官或請他人代為繳納?又,是否可以用支票或其他貨幣譬如美鈔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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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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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罰金應由本署執行科人員開具『繳納罰金通知單』交付繳款人,由繳款人持該通知單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國庫繳納,取得收據一式三聯,再回到執行科,二聯送承辦書記官,一聯由繳款人自行留存。
本署執行科不直接收受金錢,請繳款人絕對不能將『錢』交給承辦書記官或交給他人代為繳交,請務必『親自持繳款通知單』前往繳費地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國庫)繳納,並將收據送回承辦書記官。
限以現金新臺幣繳納,不可以使用支票或其他貨幣繳納;但專科罰金得以郵政匯票寄送本署繳交,本署會將收據寄還繳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