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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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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協商認罪判決金、附條件緩刑判決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14
  • 資料點閱次數:2232

 

  請於接獲本署公函及其附件『支付金額說明書』,依指定期間內到金融機構,依該說明書之帳號、戶名,具名填寫電匯單,並以電話聯繫該指定之公益團體機構確認,於接獲該機構寄送收據後,請將『電匯單』、『收據』妥慎保管,並務必將『收據原本』以雙掛號寄送或由本人送交本署執行科承辦書記官。又,為確保權益,請勿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A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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