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案件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判決書、結案證明文件(如罰金收據)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判決書、罰金收據遺失,判決書可具狀向原判決法院聲請補發,罰金收據可具狀向本署聲請補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