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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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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審中提出之證物、扣押物,於該案判決確定後,是否可以發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14
  • 資料點閱次數:2889

 

  如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且非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物,得具狀聲請發還證物、扣押物。
  如聲請人無法親自領取,必須委任他人代為領取時,需附委任書、受任人之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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