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審中繳納之保證金,如受無罪判決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於受刑人到案執行後,由承辦股主動通知具保人領取(偵查中交保者,接獲通知單後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辦理;審理中交保者,接獲函文後至交保之法院辦理)。 如受刑人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仍未到案時,本署將向法院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法院裁定沒入確定者,沒入保證金,並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