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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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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易科罰金?又聲請易科罰金可否由他人代為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14
  • 資料點閱次數:4842

 

  受刑人接獲執行傳票命令後,得向承辦股書記官查詢折算易科罰金之金額若干,並攜帶傳票及身份證件,親自至本署執行科承辦股聲請辦理,經檢察官核准者,執行科人員將開立繳款單予受刑人,攜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國庫繳納。如無法一次繳清者,亦可聲請以分期繳納方式為之。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倘受刑人出國、從事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生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證明文件(本人無法親自到案及代辦人之親屬關係等證明),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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