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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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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檢察官開立相驗死亡驗斷書(即死亡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2-14
  • 資料點閱次數:3488

答:檢察官相驗後所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如不敷使用,可利用網路線上申辦或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後即可辦理。網路線上申辦者,經承辦股審核無誤後,於10日內即將所需份數寄送死者家屬。如係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申辦者,僅需攜帶與死者關係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戶籍謄本),經服務中心審核後,隨即依所需份數,列印蓋有本署官防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當場核發,即可視同正本使用。

法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

1.採非憑證作業:https://eservice.moj.gov.tw/lp.asp?CtNode=23460&CtUnit=6506&BaseDSD=29&xq_xCat=1&mp=275

2.採憑證作業:http://www.auth.moj.gov.tw/mp.asp?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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