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狀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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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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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87年9月22日
(87)院台廳民一字第21360號
93年12月27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30031459號
第一條
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依本要點為之。
第二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附格式一)。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二及範例)。
第三條
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狀格式,應以直式橫書方式書寫(附格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