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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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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5
  • 資料點閱次數:1385
  1.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或數罪併罰,而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之案件,得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2. 得易科罰金案件之受刑人,如欲聲請易科罰金,請攜帶身份證並備妥易科罰金所需之金額(刑期及易科罰金標準以判決書為準),於指定之應到日期,親自到本署執行科向承辦人以口頭聲請。
  3. 得易科罰金案件,如受刑人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在服兵役、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確切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辦理。
  4.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附註:刑法第四十一條(95年7月1日施行)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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