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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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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全程蒞庭及其配套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4
  • 資料點閱次數:2007

本署奉法務部函示,自92年9月1日起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實行以來成效良好,對於實現司法正義、追訴犯罪有重大成效,並大為提升審判中法庭活動之公信力。

◆實行公訴後偵查業務之調整及因應

(一)減少公訴案件:

本署公訴組計有主任檢察官1名及檢察官6名,專責實行公訴全程蒞庭。為提昇公訴品質及減輕公訴檢察官之負擔,本署擬具如下具體措施:

  1. 加強運用簡易處刑:
    屬告訴乃論罪之案件,檢察官如認事證明確,應加強運用簡易處刑;對於適合簡易處刑之案件,於送達傳票時,同時夾寄「刑事簡易處刑實益說明書」,期促訴訟關係人坦承自白犯罪。
  2. 妥適運用職權不起訴:
    被告強烈提出答辯無非是畏懼被判有罪,執行有期徒刑及留下刑事前科,因此檢察官若能妥適運用職權不起訴,必能減少被告無謂之答辯。
  3. 積極運用緩起訴之制度:
    該制度規定於刑事訟法第253條之1,即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此制度之廣泛運用,將可減少提起公訴之比率,減輕公訴之負擔。
  4. 轉介調解、勸導息訟:
    對於輕微或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勸導當事人儘量和解或循其他民事法律途徑解決,並於當事人同意下轉介轄區調解委員會試行調解,以減少訟源。


(二)審慎提起公訴:

檢察官實行公訴面臨最大的壓力,在於公訴案件證據不足,又需面對法官、 辯護律師、被告嚴厲之挑戰,而證據不足之案件通常亦是纏訟經年浪費司法資源之源頭, 因而審慎提起公訴,將大為減少公訴檢察官之負荷。


(三)改變起訴書格式:

為免檢察官起訴證據之關聯性以及形成心證之理由,提前出現於起訴書,不利公訴檢察官法庭活動,茲簡化起訴書記載,將證據欄表格化,僅列舉證物清單及證據之待證事實,如此一來可減輕起訴檢察官之負擔,二來可避免檢察官產生心證之理由提前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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