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4
- 資料點閱次數:3743
「偵查乃檢察機關調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證據,以了解有無犯罪 嫌疑,應否提起公訴之準備行為。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係刑事犯罪偵查之主體,負責調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證據,並督同法醫師或檢驗員相驗非病死屍體,以了解有無犯罪嫌疑,決定應否提起公訴,因此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係刑事訴追之發動者。案件來源大部分為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及民眾告訴、告發、自首等案件,另亦有由檢察官自動檢舉、上級機關發交調查及其他機關函送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如認有犯罪嫌疑者,分別依法為提起公訴、聲請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或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如認犯罪嫌疑不足者則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無管轄權者則移轉管轄,或移法院併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