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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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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檢舉辦「刑事法律變動的因應與對策學術研討會」以強化轄區檢警偵查團隊之辦案專業知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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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變動的因應與對策學術研討會大合照

  本署為因應刑事法律之變動,且有鑑於聚集三人以上之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施強暴脅迫案件增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安寧,已檢討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 條、第 150條之規定;另於民國111年 1月 4日正式施行憲法訴訟新制,為使各界瞭解上述法律之變革與影響,並強化本署同仁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人員對新修正法律變動之認知,於111年2月15日上午9時50分起至下午5時30分止,在本署4樓會議室舉辦「刑事法律變動的因應與對策學術研討會」,特邀請學養俱豐之學者、檢察官,就新修正法律之多面向觀點進行共同交流、研討及經驗分享。由檢察長張介欽擔任主持人及引言,另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楊雲驊教授及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調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事林麗瑩主任檢察官就「憲法訴訟新制與刑事法」議題擔任主講人及與談人,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講授「刑法妨害秩序罪的演變與蒐證」的議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舒怡就「檢察書類變化二三事」之議題分享經驗。
  本署張檢察長於致詞時表示,刑法妨害秩序罪修正施行後,就有關刑法第149條第150條構成要件之認定及是否有罪之標準,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偵查之檢察機關及審判機關之法院認定,存有很大差異,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對此議題亦相當重視,是本署特邀請曾參與妨害秩序罪修法的林映姿主任檢察官至本署為大家講授刑法妨害秩序罪的演變與蒐證專題,期使各位執法人員未來在相關執法時對於妨害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更能確切及精準地掌握。另為因應本署檢察官書類送審之需求,繼去年11月23日邀請書類初審委員到署座談後,今日亦邀請陳舒怡主任檢察官講授有關檢察書類發展之變革,即司改國事會議後檢察書類走向,甚至將來國民法官法實行後檢察書類撰寫應注意重點,以因應國民法官法新制之運作。並因應憲法訴訟法新制實施,亦邀請學有專精之楊雲驊教授及高檢署林麗瑩主任檢察官講授我國憲法違憲審查制度的重大改變及裁判憲法審查實施後舊制與新制之差異等議題,俾使偵查團隊未來偵辦重大刑事案件更應注意相關強制處分實施之適法性等,以因應未來可能面對之裁判憲法審查。
  第1場「刑法妨害秩序罪的演變與蒐證」的專題,林映姿主任檢察官分別從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之妨害秩序罪修法前後之構成要件異同、新修法之立法理由、學說與實務見解等面向分析,詳舉修法後相關實務案例將之予以分析並類型化相關妨害秩序罪之構成要件、蒐證要領及論述重點,及如何提升是類犯罪之起訴率及定罪率。第2場「檢察書類變化二三事」之專題係由陳舒怡主任檢察官分別以書類簡化及通俗化說明「司法改革後之檢察書類」重點、另以法務部函頒之犯罪嫌疑不足之不起訴處分書精簡格式與原則、精簡之書類範例說明講授如何撰擬「犯罪嫌疑不足之精簡不起訴處分書」,另以分享因應國民法官法新制施行後之起訴書撰寫等為意見交流。
  第3場「憲法訴訟新制與刑事法」專題,楊雲驊教授則分別以快速變動的刑事法、列舉我國多個大法官會議解釋說明釋憲舊制及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之釋憲新制以說明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重大改變,另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組成、制度、運作說明及相關違憲審查案例說明德國違憲審查內涵,另就司法(裁判)行為成為憲法訴訟標的的內容分享意見。林麗瑩主任檢察官則分別以釋字第737號、第185號解釋說明裁判憲法審查實施前後之舊制與新制之異同,並以訴訟對象、標的、要件、當事人適格及我國裁判憲法審查可能發展,說明我國裁判憲法審查之本質(功能)及憲法法庭審查之界線等面向與談。
  本次學術研討會規劃之課程內容豐富,並邀請本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轄區司法警察機關等偵查團隊成員共同參與,由各專題講座就相關議題,分別以學說、實務及外國立法例等面向為經驗分享和意見交流,期盼藉由本次研討會之機會,讓所有與會之檢察及司法機關等偵查團隊之成員更了解針對各項刑事法律之變動,應如何因應並思考對策,以提升偵查團隊之專業知能,俾供未來各項制度施行後實務運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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