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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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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有什麼不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5
  • 資料點閱次數:4011

答:法律針對不同的犯罪類型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侵害的嚴重性,設計不同的刑罰種類,並賦予法官就個案情節得斟酌判處之刑罰種類及在一定範圍內刑度,而刑罰之目的除了讓犯罪者可以知所警惕外,也藉此教化犯罪者,使其得於執行完畢後融入社會並預再犯;所謂短期自由刑是指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刑期甚短,往往在達到懲戒教化效果前,就沾染惡習出監,且因一般大眾對入監者多有偏見,造成受刑人出監後,發生難以再次融入社會之困境;雖現行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可以易科罰金,雖可減少短期自由刑之入監執行,但因受刑人貧富差距擴大,造成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的不公平現象,而無法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國際刑事政策潮流或國內刑法學者,都認為應減少短期自由刑的執行,使用『社區服務』等其他替代措施,聯合國也早在西元1960年就作成相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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