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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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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謂「搓圓仔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5
  • 資料點閱次數:2021

 

A:指的是『候選人或有資格參選人之間的賄選行為』,分為對候選人行賄罪及候選人受賄罪二種。


對候選人行賄罪係指「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活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受賄罪係指「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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