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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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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17
  • 資料點閱次數:699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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