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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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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資源 讓政府照顧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5
  • 資料點閱次數:1842
善用資源 讓政府照顧你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簡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依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於88年1月29日成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臺灣及金馬地區保護業務,共21個分會,遍佈全國。其服務宗旨,為積極幫助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於生理、心理之治療及生活重建,藉由政府及民間之力量,用愛牽引、協助被害人走出陰霾,協助其儘速重返正常生活 。

 

有關該會之組織,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及董事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 、分會之主任委員。二、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三、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四、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之。」該會董事長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所屬各分會榮譽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分會主任委員:由各地方法院檢署察檢察長遴選適當之人,報總會核聘,總會報法務部備查。

 

自88年4月1日成立以來,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十四項保護措施,包括對受保護人法律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調查協助、心理輔導、生活重建、緊急資助、訪視慰問、查詢諮商、出具保證書、安置收容、醫療服務、安全保護、信託管理之協助等。以多元方式讓被害人得到更周密之照顧,茲就本會及所屬21個分會各服務項目之內容簡述如次:

 

(一)法律協助:
提供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 、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有關本項服務,係由本會及所屬分會其具法律專業之幹事 、志工提供相關諮詢或轉介至轄區內法律諮詢服務公益團體協助諮詢 。


(二)申請補償:
協助應受保護人依法向全省各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 、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有關本項服務,本會及所屬分會受案來源主要為自請保護,係由本會及所屬各分會專 、兼任幹事或保護志工針對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解說補償金申請資格認定 、申請書填寫 、文件備齊及送件等事宜,交由台北地檢署收文後,辦理分案審議 。


(三)社會救助:
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轄區內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


(四)調查協助:
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財務狀況,以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 。有關本項服務,係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備齊所需文件資料後,由受案之分會發函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屬服務局 、所協助調查,以維護犯罪被害人或遺屬有關權益 。


(五)心理輔導: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其做心理調適治療及有關本項服務 。


(六)生活重建:
以輔導就學就業 、技藝訓練 、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 、資訊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及有關本項服務 。


(七)緊急資助:
於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協助,以解決其燃眉之急。有關本項服務,本會或其分會係派員或由保護志工代表前往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家中進行訪視,瞭解其生活狀況並評估實際需求後,提供緊急資助金以解決其經濟困境 。


(八)訪視慰問:
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協助及安撫心靈 。有關本項服務,本會及分會受案來源係以主動查訪為主,各地方法院、檢察暑 、警察局 、保護協會或其他單位通知保護為輔,受案後由本會或各分會派員或由保護志工代表與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連繫,以安排訪視慰問,實際瞭解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狀況及評估實際需求,並酌情玫贈慰問品或慰問金,以示慰問 。


(九)查詢諮商:
提供應受保護人或社會大眾對本會業務內容,保護服務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詢問諮詢。有關本項服務,本會及分會受案來源包括電話查詢 、親自至本會及各分會查詢或主動協助,查詢協助內容包括補償金申請條件 、申請書填寫 、審議情形 、補償金請領 、調解業務 、訴訟輔導 、社會資源管道等,對於非本會受理範圍之個案,亦提供當事人其他諮詢管道以供利用 。


(十)出具保證書:
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


(十一)安置收容:
對遭到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 、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十二)醫療服務:
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相關醫療服務 。


(十三)安全保護:
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十四)信託管理:
應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全省21分會,並針對補償審議獲准之申請人,寄發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通知,提供九家開辦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業務之銀行資訊予申請人利用,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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