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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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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去易服社會勞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5
  • 資料點閱次數:3503

答:依上述修正的刑法41條規定,只要是應執行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動,若無意願易服社會勞動者,也不會強迫其提供勞動服務;另外,數罪併罰案件,應執行刑逾6月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至於經判處罰金者,雖未明定在上述修正條文內,但預期在98年9月1日新制上路前將再次修正列入可易服社會勞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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