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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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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0-13
  • 資料點閱次數:2073

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監督之保護管束業務。

一、觀護工作之對象

  1.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2.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3. 以保護管束代其他保安處分者(刑法第九十二條)。

二、觀護之工作內容

  1. 執行法律:
    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2.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
    觀護人依個別化、科學化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維護社會安寧。輔導工作內容如下表:包含職業轉導、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健康輔導、家庭輔導、休閒輔導、社交輔導、法律輔導、宗教輔導等生活輔導。
    觀護業務工作內容
  3. 轉介工作:
    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轉介受保護管束人給適當之機關、團體、個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

三、觀護工作之特色

  1. 社區處遇:
    本署依行政區及受保護管束人人數劃分輔導區,分由 觀護人負責,落實社區處遇的精神。
  2. 結合社會資源,推展觀護業務:
    本署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 好之觀護,主動與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宗教、慈善、公益、 更生保護、教育、文化、社區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之連繫, 並建立輔導網路。
  3. 落實觀護輔導工作:
    本署觀護人運用個別約談、訪視之方法, 並輔以電話查詢及請榮譽觀護人協助執行保護管束,以期落實 觀護工作。
  4.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團體輔導工作:
    本署觀護人依受保護管束人 之需求,設計出職業、教育、心理、健康、家庭、休閒、社交 、法律、宗教、生涯規劃等為主題之團體輔導,希望藉此幫助 受保護管束人適應社會生活,發展自我。
  5.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分級、分類處理:
    為預防受保護管束人再犯,並加強對重刑犯及累犯之輔導、監督,本署積極推動分級、 分類之處遇措施。
  6. 強化榮譽觀護人之功能:
    為使受保護管束人於社區內就近得到 比較堅強之支持、接納、輔導。本署加強對榮譽觀護人之遴聘、組訓、交案、指導、監督之工作,強化榮譽觀護人之功能, 維護社會之治安。
  7. 加強為民服務:
    為使受保護管束人順利工作,設有受保護管束人假日報到書面報告及恆春便民報到之服務。
  8. 推動緩起訴社區處遇業務。
  9. 全面推展法律常識及預防犯罪宣導。

四、觀護工作之目的:

  使受保護管束人透過輔導與監督之方法,能改悔向善以避免再犯、累犯之發生,達到特定預防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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