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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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為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法務部於88年1月29日督導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於88年4月1日在全國各地設置21個分會,負責辦理各項被害人保護業務,協助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本人、性侵害被害人、家暴、兒少虐待、外籍配偶與勞工被害者家屬,重建其生活。
我們的服務項目:
- 安置收容:因遭受被害導致無家可歸的被害人,由我們協助安排政府或社會福利單位提供的收容場所。
- 醫療服務: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者,安排前往相關醫療單位接受治療。
- 法律協助:提供被害人在被害案件中的民事求償、刑事偵查、審判前後等相關法律諮詢與協助。
- 申請補償:協助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扶助金、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 社會救助: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而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
- 調查協助: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構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賠償責任人的財產狀況。
- 安全保護:受保護人如有再次被害的虞慮時,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 心理輔導:因被害案件而導致心理受創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 生活重建: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活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以及提供相關資訊、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他們的生活。
- 信託管理:受保護人如果是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依法在他們成年前為他們信託管理,以分期或按月支付方式提供他們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 緊急資助:受保護人如因被害案件導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我們會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他們尋求救助。資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最多以支給3個月為限。
- 出具保證書:受保護人如要向加害人起訴請求各項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由我們協會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
- 訪視慰問: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的協助及安撫心靈,並得酌情核發慰問金每戶新台幣5,000元。
「什麼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不是被害人都可以申請保護?」、「要怎麼申請?」
犯罪被害人之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之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之尊重與周全之照顧。近年來,由於刑事政策觀念之改變及福利國家思想之發達,被害人之權益逐漸受到重視。法務部為順應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之現代刑事思潮,特別採取具體之加強保護措施,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期協助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及受重傷者重建生活,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本法係為了保護被害人及被害人遺屬之權利而設立,避免被害人於遭遇重大不幸時,有求償無門之苦,實非社會之福。因此凡屬於:(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二)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之本人;(三)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即適用本法。
依據本法第三條之規定,「犯罪行為」係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處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由此可知,凡屬中華民國法律有處罰規定之行為(排除前揭所列例外條文),均可依法請求之,無須確定行為人為何人,亦無須待刑事判決確定均可。例如:發生車禍,遭不明人士撞死後,其遺屬雖不知行為人為何人,亦得依本法請求被害補償金。
所謂「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為: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 毀敗生殖之機能。
-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準此,如被害人受有前揭重傷害,則其本人可請求重傷補償金。
所謂「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為:
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準此,如被害人符合以上之規定,則其本人可請求性侵害補償金。
何謂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被害補償金是國家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補償因犯罪行為(包括故意犯及過失犯)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或受重傷者或性侵害被害人損失的金錢。
誰有資格申請?
依本法第五條之規定,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有三種:
第一種為「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而所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以上參見本法第六條)
第二種為「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第三種為「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被害人因重傷或受性侵害,無法申請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參見本法第七條)
而上開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係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用,併此敘明。
補償金補償之項目及最高金額?
依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已受強制汽車責任險或已經受賠償者,可否申請?
依據本法第11條規定,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扶助金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
一、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三、故意行為依行為時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
申請時間?
- 申請補償,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87年10月1日)後者為限。
- 申請補償,應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五年內提出。
- 申請性侵害補償金,案件應自98年8月1日以後發生者才可申請補償。
- 申請扶助金,案件應自100年12月9日以後發生者才可申請。
向何處提出申請?
-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向犯罪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為之(扶助金申請亦同)。
- 申請人可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分會請求協助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事宜(扶助金申請亦同)。
此外,由於我們的業務經費來源主要是由法務部及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但因近年政府財源困難致預算縮減,相關行政、人事、保護業務等財源拮据困窘,亟待社會各界共襄盛舉。按本會成立後,致力於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對於社會頗具助益,本會本於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之原則,不論您願意提供我們財力、物力之援助,或參與各分會保護志工之行列,都非常感激,這塊園地是屬於大家的,歡迎您以實際行動表達對這個社會的關懷,只要您有心意伸出溫暖的雙手,一點一滴皆功不可沒,這社會也因有您的熱心參與而更加美好,我們需要您的支持共同營造溫馨社會。
祝您 身體健康 平安 喜樂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屏東分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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